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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人员制服是什么样

发布时间: 2021-10-07 14:16:31

⑴ 戒毒所上班主要是做什么

在戒毒所上班主要有以下三个工作:

1、看管戒毒人员

2、教育吸毒人员远离毒品

3、登记戒毒成功和送来的戒毒人员

(1)禁毒人员制服是什么样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经2011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公安部令第 117 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 设置、入所、管理、医疗、教育、康复、出所、附则9章7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⑵ 辽阳市公安局戒毒所各科室工作人员穿什么制服与公安一样么

1、按照《禁毒法》和刚刚出来不久的《戒毒条例》的规定,我国强制隔离戒毒由强制隔离戒毒所承担。强制隔离戒毒所由公安和司法两家分管。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是两年,公安管刚刚抓起来的3——6个月,过了这个期限,公安就移交给司法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管。
2、您儿子考上的是“辽阳市公安局戒毒所”,那么他属于公安民警。公安民警具体工作有很多种,比如交警、刑警,看守所拘留所等,戒毒所也一样,它是公安的一个具体部门。
3、所以您儿子穿公安制服,与公安一样,因为他就是公安。

⑶ 戒毒所的真实生活是什么样的

进入戒毒所都要经过严格的检查,包括身体的所有部位,防止毒品流入戒毒所,破坏戒毒的努力。

进入戒毒所,不分男女都要进行严格检查。近年来,妇女吸毒呈上升趋势,主要以卖银女居多。刚刚进入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戒断症状最为强烈,只好将他们集中在一起,便于观察和处理,以免发生自&杀、自&残或伤害他人的激烈行为。

戒毒所里的医生要定期为戒毒人员全面检查身体,包括牙齿,有什么病痛,就及时作治疗处理。在戒毒所里,还要教给戒毒人员一些谋生技能,以便他们重新步入社会后,能够有安身立命的办法。戒毒所组织戒毒人员到世博园参观,她们欣然在菩萨面前留影,希望菩萨保佑她们脱离毒魔苦海。

⑷ 戒毒所人员穿什么衣服

每个朝代的服装是不一样的,,,中国古代的各种衣裳、冠帽、鞋袜等服装,在世界上自成一系,其结构与款式随着生产与生活方式的发展而逐渐变化。通过对古代服装的研究,可以认识历代人物的风貌。在鉴定有关文物时,服装也是断代的重要尺度。古代服装存世不多,在研究中除依据实物外,古代雕塑、绘画中的人物形象,也往往是重要的参考资料。 石器时代 旧石器时代晚期的人类已知缝衣,周口店山顶洞人的文化遗存中曾发掘出骨针。到了新石器时代晚期,在不同地区和族别的人们中间,服饰款式已各不相同。以发型为例,大地湾文化中有剪短的披发,马家窑文化中有后垂的编发,大汶口文化中有用猪獠牙制成的发箍,龙山文化中则用骨笄束发,陕西龙山文化之神木石峁遗址出土的玉人头像,头顶有髻,可能就是用笄束发的反映。骨笄在相当于夏代的二里头文化的二里头类型与东下冯类型诸遗址中均曾出土,形制与商代的同类器物相同。因此得知束发为髻在远古时已是华夏族服装的特征。 商西周 商与西周时的衣着无实物存世,据安阳侯家庄墓及妇好墓所出玉、石人像,可知商代贵族上身穿交领衣,腰束绅带,下身着裳,腹前系市(蔽膝)。西周时遗留下来的人像材料更少。从洛阳出土的玉人及铜制人形车辖来看,衣、裳、带、市仍是贵族男装的基本组成部分。其衣用正色,裳用间色,并特别重视裳前之市。西周铜器铭文记载周王在册命典礼上颁赐的服装中,常有“朱市、葱黄”(《毛公鼎》)“市、黄”(《询簋》)等物。市、 黄即古文献中的、 衡,指蔽膝,衡则指包括系玉之组和玉件在内的整套佩饰。河南信阳长台关与湖北江陵纪南城战国墓所出之俑,均在腹前系玉佩。贵族则在玉佩下衬以色彩特殊的,因而引人瞩目,成为代表身份地位的一种标志。 春秋战国 这时深衣和胡服开始推广。深衣将过去上下不相连的衣裳连属在一起,所以叫深衣。它的下摆不开衩口,而是将衣襟接长,向后拥掩,即所谓“续衽钩边”。深衣在战国时相当流行,周王室及赵、中山、秦、齐等国的遗物中,均曾发现穿深衣的人物形象。楚墓出土木俑的深衣,细部结构表现得更为明确。短袖衣是楚服的一项特征。江陵马山 1号楚墓曾出短袖的“衣”,衣即衣,据《说文》的解释,这是一种短衣。根据曾侯乙编钟之钟金人的服装看,应即短袖之衣。 胡服主要指衣裤式的服装,尤以着长裤为特点,是中国北方草原民族的服装。为骑马方便,他们多穿较窄的上衣、长裤和靴。这种服制据《史记·赵世家》说,是赵武灵王首先用来装备赵国军队的。山西长治分水岭所出铜武士像,上身穿矩领直襟上衣,下身着长裤,腰系绦带,佩剑,正是采用胡服的赵国战士的形象。 秦汉 秦始皇陵兵马俑坑中大批陶俑的出土,为秦汉武士的服装提供了较充分的例证。他们穿的半长衣所交掩之曲裾虽较浅, 但仍为深衣之属, 其下身着长裤,腰系施钩之革带。这种装束在西汉时仍广泛流行,裤也逐渐向全社会普及。冠制的确立是在汉代实现的。上古时,华夏族之冠主要从属于礼制,男子成年时皆行冠礼。汉代的冠则主要从属于服制,是身份、官职以至官阶的表征。身份低微的人,只能戴帻而不能戴冠。冠本为加于发髻上的一个发罩,并不覆盖整个头顶。帻则像一顶便帽。冠和帻原来互不相关,到了王莽时,据说因为他头秃,所以先戴帻,帻上再加冠。后来这种戴法普及开来,因而在东汉画像石上出现的冠,也都在下面垫着帻。冠和帻不能随便配合,文官戴的进贤冠要配屋顶状的介帻,武官戴的武弁大冠则要配平顶的平上帻。进贤冠前部高耸,后部倾斜,外观若斜俎形。冠前有“梁”,可根据梁数的多寡来区别戴冠者的身分。皇帝戴的通天冠和诸侯王戴的远游冠也都是在进贤冠的基础上增益华饰而成。武弁大冠又名“惠()文冠”,起初只是用(薄麻布)制作的下垂双耳之弁,后来在弁下垫帻,进一步又在弁上涂漆,其状遂若漆沙笼,故又名“笼冠”。甘肃武威磨嘴子62号新莽墓曾出土了纱笼冠。此外,武士也戴冠。执法的官员则戴獬豸冠。 在区别尊卑方面,进贤冠上的梁虽然起一定作用,但梁数多不过三,等级的划分较粗略。所以汉代又用绶作为官阶的标志,不同等级的官员之绶的颜色、织法、密度和长度都不相同。这时的绶是系在官印上的带子,但它和西周时佩玉之组实一脉相通。 汉代妇女一般将头发向后梳成下垂的圆髻,名椎髻。常着深衣,女式深衣之华丽者名衣,它的曲裾不但在下身缠绕好些层,且在其斜幅上缀以三角形物及长飘带,即文献中所称之与。其状可在四

⑸ 请问一下,我要去戒毒所上班了,戒毒所的工作人员穿警服吗还是什么样的衣服,我现在有一套警服

戒毒所工作人员不是全穿jf的,我同学在戒毒所他们穿白大褂,也有穿自制的工作服,但不是jf

⑹ 请问“戒毒学员”与“戒毒人员”的区别是什么,称“戒毒学员”有什么依据吗

1、二者的区别主要在:学员是内部称呼,人员是法律称呼。《禁毒法》、《戒毒条例》都是称呼戒毒人员。
2、称戒毒学员主要是在司法这边的戒毒所,它是劳教学员称呼的一种延续。劳教之所以称呼劳教人员为学员,是因为司法部对劳教所以前搞过一段时间的学校式管理。虽然这个制度现在并没有提了,但也没有明文取消。

⑺ 戒毒所医疗人员穿警服吗

不穿!

⑻ 有没有在强制戒毒所待过的,里面生活是什么样的

在戒毒所里面,没烟抽,吃饭一天俩餐,菜不是瓜就是萝卜,一律熬汤,早上/9点放风,10点进监室,然后吃饭,睡觉,下午3点放风,4点回监室,吃饭,睡觉,周而复始。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国务院关于强制戒毒办法》

第一条为了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毒,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

第三条强制戒毒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机关做好强制戒毒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强制戒毒

⑼ 戒毒所的管理人员是做什么的

戒毒所的工作人员主要是对戒毒者进行心理辅导和日常护理工作,一般来讲,属于医疗工作范畴,工作环境应该也算安全的!

⑽ 公安机关因对戒毒人员采取什么样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帮助其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第二十八条 吸毒成瘾的认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戒毒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并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县(市、区)、市公安机关报告自愿戒毒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戒毒期限等信息。
第三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建立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戒毒医疗机构或者确定一家以上的医疗机构作为戒毒医疗机构。戒毒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戒毒治疗规范。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加强戒毒医疗机构建设,为戒毒人员提供门诊治疗、住院治疗、药物维持治疗、心理咨询等戒毒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和服药点,方便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保证维持治疗的连续性、稳定性。
第三十二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戒毒人员的家属和戒毒人员就医、就业、就学的单位,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指定的基层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工作,帮助戒毒人员戒毒。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招聘;其培训、具体职责和管理办法,由省公安、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戒毒人员享有的权利和可以获得的帮助;
(二)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
(三)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
(四)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法律后果;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用等,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并出具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七条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二日内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变更执行地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执行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到;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最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到。
第三十八条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九条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可以到戒毒康复场所进行戒毒康复;戒毒康复人员应当遵守戒毒康复场所的有关规定。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具备生活服务、康复治疗、职业培训、习艺劳动等基本功能,建立健全戒毒康复管理制度,严禁毒品流入。
第四十条 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禁毒工作站或者禁毒联络员,应当加强与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工作单位、学校的联系,定期了解吸毒人员的生活、思想状况和社会交往情况,帮助、教育其远离毒品,防止其再次吸毒。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戒毒社会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戒毒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扶持戒毒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帮助其回归社会。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戒毒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戒毒治疗项目纳入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体系。戒毒人员在自愿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的戒毒诊疗费用,按照省有关规定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第四十三条 吸毒成瘾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在戒毒期间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应当依法注销。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一年内申领、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